首页>热点 > 正文

全球观速讯丨过继的“儿子”可以继承遗产吗?

引言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过继作为民间传统收养行为,在1992年以后,如果没有依法办理收养手续,不成立收养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故而也不具有作为“儿子”依法继承的条件。不过,民间过继收养时,签订的书面协议里,如果含有关于生养死葬、赠与财产的约定,则可符合遗赠抚养协议的构成,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被收养人严格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就可以依约定继承遗产。

案情简介

王某才与张某夫妇,子女全部先于自己去世,只有一个外孙小杨,王某才的哥哥王某春有三个儿子,于是兄弟俩商量,为避免王某才膝下无子、年老生养死葬没有着落,决定将哥哥王某春的三儿子小王过继给王某才。王某才、王某春、小王三人签订了书面《过继文书》约定,小王照顾王某才及张某生活起居、养老送终,二老百年以后遗产都由小王继承。协议签订后,小王与王某才以父子相称,并全力侍奉王某才夫妇。多年后,王某才去世,恰逢政府拆迁,王某才夫妇的一套房屋拆迁获得补偿款近60万,小王却没有获得分毫,随即起诉继母张某要求分割拆迁款。

张某不同意。理由是:第一、小王是王某才侄子,不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第二、《过继文书》不是遗赠抚养协议,只是小王父亲王某春和王某才就收养过继达成的协议。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过继,作为我国传统宗族观念中的一种收养行为,必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要件,在当事人间才产生收养的法律后果。本案王某春、王某才、小王三方签订《过继文书》后,虽小王与王某才以父子相处,但因未办理收养登记,故该《过继文书》关于收养内容无效,小王与王某才之间养父子关系不成立。

除涉及收养事项外,《过继文书》还涉及对王某才遗产、生养死葬等事项安排,该部分内容符合遗赠抚养协议构成要件,小王按照协议对王某才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后,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对王某才的遗产主张继承。

因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张某、小杨作为王某才法定继承人,对遗赠抚养协议已处分的王某才遗产不再享有继承权。

案件原型(2020) 苏0381民初3943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

律师建议,过继是中国民间传统的收养行为,但是1992年以后,单纯的民间过继没有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的,不能成立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就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收养一定依法办理手续。

另外,遗赠抚养协议作为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并列的一种继承遗产的方式,双方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以约定好遗赠人和抚养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仅仅是口头约定,是不能成立遗赠抚养协议关系的,最后可能会造成遗赠人的真实意愿无法实现或者抚养人的权利无法落实。

法条链接:

《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文章中的收养法当前已失效,替换可引用的是民法典相关的法条内容。

标签: 遗赠抚养协议 收养关系 继承遗产 书面协议

相关阅读